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02 浏览 :0次
如前所述,现行会计制度的有些规定,由于受税收制度的影响,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对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货物的,只要开出结算凭证,即使销售款尚未收到,也视作销售收入,导致销售收入虚增。再如,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等与国际会计规定相比较,都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一部分利润虚增,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而这些完全可以通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加以解决。

1.二者分离的必要性。通过分离,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有利于会计改革。会计改革应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2.二者分离的可行性。实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目前已有一定的基础。现行的税法与会计准则已有一定的差别,企业的广大会计人员已经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从本质上来看,分离的并不是账内的核算,只需年终调整即可,所以不会增加太大的工作量。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同时税务人员也应进行指导。另外,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的改革也为二者的分离带来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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