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01 浏览 :1次
财务会计在确认和计量损益的时候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一般原则,以便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税务会计一方面基于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可能性,在具体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产生了分期支付税款的现行做法;另一方面,所得税法对配比原则基本上给予认可,但为了防止税赋的无端流失作了许多规定,造成现行所得税差异。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持否定态度,不使用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依据扣除法设计了发票制度,由此产生大量的增值税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再者,财务会计在确认和计量损益的时候大量运用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基本上对会计制度上频繁使用的谨慎性原则不予肯定,原因是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需要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的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如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事项缺乏客观的交易凭证,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可能存在不完全匹配的情况,因此很难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上述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进行税务核算的时候,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会计计量属性上,两者最显著的差异就是财务会计适当的考虑经济的变动因素,而税法仍然坚持一贯的计量属性。财务会计适当并适时的考虑物价变动的因素,对历史成本进行修正,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依据有关的规定可调整相应的账户余额并且可以纳入损益计算的范畴。而税法则坚持使用历史成本,这种内在差异使得税额的核算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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