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26 浏览 :8次
首先是资格认定不及时。对于小微企业的资格认定,目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申报资料、开票信息、社保缴费情况中获取。对于从事农、林、牧、渔行业的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事前审批。企业经营中的部分项目需要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实务中,仍然有不少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符合标准,因此没有进行优惠备案。例如,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扣除,安置残疾人等。一些高新技术型的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规模和人力资源、知识水平有限,没有认识到及时资格认定的重要性,不注意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上报,部分企业甚至被税务机关检查后,需要追缴大额税款时,才意识到优惠资格认定可以帮助减免税款。
其次是违法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大部分的小微企业并没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基本都是通过同行或熟人介绍采购、销售渠道,但这些行为并不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小微企业有可能无法获得合法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例如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劳务工程的分包等等,此时的销售方通常为个人,无法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的手续不全。又如企业出于对同行或者熟人的信任,违规取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或者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些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而产生纳税遵从风险。
例如,上游的虚开企业,向下游购货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察觉,马上开具红字发票,但并没有将相应的红字发票交给下游购货方企业,导致下游购货方将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费用。当这些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后,下游购货方企业要求上游销货方企业换开、补开发票时,销货方企业己经失踪走逃,无法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有的业务即使有发票、合同、以及非现金支付的凭证,但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虚假的,实质是从第三方企业购进发票,以此虚假增加成本费用,达到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标。最终在税务稽查手段介入下,不得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
第三是隐瞒收入故意骗取税收优惠。虽然国家提高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限额,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符合标准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减半征收”的“诱惑”使得部分小微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红利,甘愿冒险,弄虚作假。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来逃税。有些企业认为只要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知道有这项收入,从而达到降低应税所得额,减少税费。但随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程加快,以“金税四期”为代表的众多数据监管系统,使得“以数治税”的功能日渐强大,税务机关更准确地监测到异常数据,海关、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企业日常的水电油煤等生产能力指标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核查。
最后是利用进项税额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取得的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和骗取留抵退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进项发票抵扣税款,而后者除了违规取得发票用于抵扣外,还参与计算并获得退税款,最常见方式就是从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没有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前,这些企业单纯将这些违规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但实施留抵退税政策后,部分企业除了将这些违规、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外,还参与到留抵退税的计算当中,骗取国家的税款。客观方面,受票方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参与到留抵退税的计算当中。在主观方面,受票方企业明知交易方没有开具发票的资质或者主动通过第三方获得进项发票,具有主观故意
性,造成了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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