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12 浏览 :25次
1、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准则》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在流转税法中,企业如果捐赠货物,则应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同时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捐赠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捐赠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具备免税条件的可以不缴增值税,不具备免税条件的,则需要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捐赠无形资产,因为不属于有偿转让,则不应缴纳营业税。

2、无形资产计价。税法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件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
3、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产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作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
明码标价支付及信息安全
服务出问题全程跟进
报账出错100%全额赔付
让您的财产安全又保密
服务全程进行信息化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