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10 浏览 :32次
近几年来,中国证监会对拟申报上市公司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关注。有一种说法:公司财务可能“假”,但纳税很难“假”。有没有纳税,有没有依法纳税,纳了多少税,公司的纳税资料及税务部门的相关单证一目了然。

1.公司有关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处理必须符合财务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一一《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2.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跌价准备、减值准备时,必须按《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关联方交易、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等事项,应严格区分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不管财务上如何处理,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税金。由于改制基准日往往税务还没最终汇算,故在有关协议中必须明确“一旦税务部门认定改制基准日前还须补交各项税金时各股东的解决方法”,但其宗旨是不能导致改制时净资产不实。
3.公司申报上市时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完税资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须对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进行说明。在实务中,公司须提供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纳税申报表。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还可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月度纳税申报表或季度纳税申报表。公司还须提供完税证明,包括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公司若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收款凭证,对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对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并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前利润与企业报表的利润总额的对应关系,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与企业报表的相应收入的对应关系。若对应关系存在差异或异常,公司应编制差异对照表并进行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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