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9 浏览 :52次
1.永久性差异的确认。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

永久性差异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项目差异;二是标准差异。
项目差异是指企业有些支出项目按会计规定可作收益性支出,但税法上却要作应税所得,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了永久性的差异。其主要内容有:①企业的各种罚款、违约金、赔偿支出;②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取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③非救济性、非公益性的捐赠;④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以上①—④支出在会计上准予据实列支、但在税法上应作为应税所得。⑤企业取得的各种利息收人均作为本期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人可扣减应税所得。
标准差异是指有些收益性支出,税法上规定有开支标准,对超标准部分在会计上可据实列支,而税法上要作为应税所得,从而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了差异。主要包括:①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借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数的超支部分;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奖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③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三项经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多提的部分;④救济性、公益性的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纳税所得3%的部分。⑤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以上①—⑤按照税法规定均应作为应税所得。
2.时间性差异的确认。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人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项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其主要内容有:企业用快速折旧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额,在会计上列作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未经国家批准采用快速折旧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摊销期限多摊的无形、递延资产摊销额不得扣减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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