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9 浏览 :50次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财务会计及报告团体的目标是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而所得税会计的目的在于公平征税。

由于目的的不同,税法可能在某些方面会与基本会计原则相抵触。例如税法中对于某些事项采取收付实现制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们知道,对于预收收人的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在实际收到前不作为收益处理。只有在真正实现的会计期间才将其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对于预收收人却要求在收到前而不是实现时就列报为收益。尽管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配比原则,但从管理的角度上讲,这样做简便、客观,而且能确保在纳税人有现金支付税款时征了税。
由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税务部门与会计部门的服务对象和目的不同而产生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基于对会计数据与税务数据的不同需要而产生,并不存在此错彼对的问题。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可分为两类: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收人与费用的开支口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异叫永久性异(如国债利息收人不计税造成的差异);而由于会计与税法上规定的收人与费用的计算时期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叫时间性差异(如二者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造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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