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6 浏览 :39次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问题是一个利益计量问题,进而关系到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各个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通过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顺利进行。会计准则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对企业会计活动的规范和约束。而税法则是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这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税收制度甚至还没有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以及收入和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因此,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形成一定差异的前提下,采用税会分离的模式无疑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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