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2 浏览 :31次
(一)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收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企业财会制度相分离的倾向,主要反映在诸如坏帐准备的处理,加速折旧的处理、投资收益和损.失的处理,工资的处理,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捐赠支出的处理、罚款的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资产报损的处理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处理等方面。

(二)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会制度的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企业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间的差异日趋显现,从而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间的差异在财务会计系统中进行调整的税务会计应运而生。
(三)我国税收法规以及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也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提供了可能。在要求税务人员精通税法,对企业进行指导的同时,企业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理涉税事务。
总之,笔者认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既有它的客观必要性,又有其现实可能性。但同时,为了保证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能真正客观地揭示其经济活动的信息,并使出资人和相关人员也认定其客观性,就不能由出资人、相关人员、企业或经营者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而应该由民间专家组织把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对于反映各企业特征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并由执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遵从会计准则的要求加以证明,同时对企业自身规定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是否达到客观反映的要求作出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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