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1 浏览 :29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符合政策性搬迁时,具体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所得的补偿款项,和企业变卖搬迁资产的处置收入等等。政府给予的补偿款项或费货币性的补偿,其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搬迁、安置等的补偿;被征用资产的补偿;因企业搬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搬迁过程中,对资产的损坏,保险单位进行的补偿;搬迁过程中,大型设备的损坏和使用年限的减少,以及设备的磨损等进行的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的补偿;其他政策性搬迁进行的补偿等等。
综上所述,企业的搬迁补偿,除了政府补助以外,还有其他的单位进行的搬迁补偿,比如该企业在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该保险公司应该对搬迁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保险补偿等。企业搬迁资产的处置收入,具体内容是当企业进行搬迁时,将其企业内的资产变卖,这项费用称之为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例如:破旧桌椅板凳,使用年份较长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等。但是如果对于企业中的库存货物进行的变卖所得的收入,不能称之为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而是要按照企业的正常经营时所取得的收入来正常处置。
所谓企业的搬迁支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和企业搬迁过程中,资产的处置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涉及职工安置费用,资产的临时存放费用,搬迁过程中,人员工资和各项福利产生的费用,资产的搬迁、安装及其他资产转移发生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指企业搬迁时,处置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处置或变卖废旧资产时发生的费用等等。在变卖废旧资产时,如果这些资产既没有再使用的价值,又没有转让的价值,应该将净值全部作为企业资产的处置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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