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1 浏览 :47次
在会计准则以及财务税法中对销售折扣的规定中,销售折扣的兑现方式也不尽相同。在财务工作实务中,其处理流程也存在差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补充规定中指出,当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后,又发生了销售折扣等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购货方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上传系统后等税务机关的批复。税务主管机关在接到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后要认真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从税务系统中远程下载即可。

汽车企业在实际的业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变化更加多样,比如:(1)当月开具了发票但是购货方没有认证的情况;(2)发票在当月开具且已经得到购货方的认证;(3)过去开具的发票但购货方没有认证;(4)发票在过去已经开具且已经得到购货方的认证等多种情况。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对以上情形进行总结后认为,实际业务处理的流程大致如下:(1)销货方将发票直接作废并且再次开具了有折扣金额的蓝字发票;(2)购货方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了红字发票申请并交由销货方,销货方再根据红字发票申请开具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3)销货方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了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
按照销售折扣的不同兑付方式,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客户如果在兑付返利的过程中提交了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并且由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通过,那么此种情况下税负以及在销售的过程中直接获得的返利税负的区别,我们简单以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买一辆汽车,汽车厂商便向经销商支付0.2万元固定比例的销售折扣。如果经销商在2018年向汽车厂商购车100台,每台汽车的含税价格为10万元,如果按照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就直接实施返利扣减的兑付方式,那么汽车厂商在汽车销售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应当为112.74万元;如果按照事后集中兑付的形式返利扣减,汽车厂商在汽车销售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115.04万元。这时,汽车厂商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账务进行处理,再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3万元,这样进行的账务处理后,不论哪种形式的销售折扣,我们支付的增值税金额都为112.74万元。由此可见,不论哪种销售返利下的税负对于企业而言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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