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31 浏览 :40次
以往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时,总是将重点放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否等问题的讨论上,忽视了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这一现实问题的研究,致使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如在流转税方面,首先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增值税与会计确认如何协调。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本期应交的实际税款是以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的,而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则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这样就使得相关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次是营业税与会计理论上的矛盾。比如,房地产交易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房契税,而资本权益交易却不征任何税款,这样从会计理论上看就违背了资产交易与资本交易的统一性原则。导致一些经营者利用会计手段变资产为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在所得税方面,当前的一些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与会计的基本前提条件具有矛盾性,如经营承包是以承包人为核算对象的,而会计上则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这就容易造成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又如,在征税时,税务部门以会计期间为征税期,而经营承包却要以承包期间为依据,这就容易产生国家利益与企业及承包者利益之间的矛盾。为协调这些关系,一方面在具体会计准则颁布实施的同时,国家税收立法应作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相关税务处理使会计准则在宏观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微观上具有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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