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18 浏览 :22次
文章总结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务案例,发现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企业应税营业额核算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制度的要求,造成房地产企业应纳而未纳、少纳税款,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刑事处罚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达到不纳或少纳税款的目的,采取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以收抵支,或收入不入账,或转移隐藏预收款、将预收款变相为购房订金,价外费不计收入,关联方转移利润等等方法。

2.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少计收入或者虚增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造成少计收入或者虚增成本费用,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例如有的房地产企业出售车库不计入应税收入,有的以联合开发的名义分配房地产开发产品而不计销售等。在成本费用方面,未能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 ] 31号文的规定核算期间费用、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致使成本核算混乱,无法正确计算税款。
3.房地产企业涉税处理适用税法不准确,造成多缴税款。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款计算是依据国家相应的税法,在涉税处理实务时,房地产企业如果适用税法不准确,就会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有时,会造成多纳税款,加重企业的税务成本。例如,有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依然按视同销售处理,多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局原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和所得税,而总局国税发[[2009 ] 31号文已不再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房地产企业对这项政策不了解,仍按旧文件规定处理,就会造成多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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