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9-02 浏览 :28次
(一)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间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两种制度之分离的必要性
税务会计制度是以政府利益为中心从政府征税角度考虑,它关心的是收人的确认和纳税所得的计算;而财务会计制度则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从取得投资报酬或经营效益的角度考虑,它关心的是资本的保全和税后净利,抑或政府征税对税后净利的影响。因此,政府和投资人因其出发点不同,所关心的会计信息不同必将导致两种制度存在差异。

从理论上讲,政府取得税收是无偿而强制的,具有稳定、统一和宏观的特点;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客观的、不稳定的,其投资及其营运通常是个别而独立的,取得投资报酬只是一种微观行为。也就是说,政府无成本补偿之忧,只需关心收人能否按时实现和实现多少,并限制成本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实现的时间;而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的补偿,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和预估成本,少估或推迟确认收人,以保全资本,防范潜在风险。政府在需要更多的收人以确保其支出时,可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难以客观揭示;而出资人无论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来确认和计量其收人,也不会改变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到的收人份额。他们只能趋于客观,使会计信息真实反映收人,客观清晰地界定收人中用于成本补偿的部分。政府需要稳定税收收人,因而在确定税源、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及税率和征税时间等问题的处理上,把那些尚不能完全确认的收人和成本按照收人预计和成本不预计的方式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而出资人的投资回报最终要取决干市场状况和经营水平,正是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的存在,以至他们采用谨慎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即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人。政府代表国家,在税法中将税收政策以法的形式加以统一,并为鼓励或抑制某些企业(行业)的发展,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达到目的,而出资人因投资经营不同的企业其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组织管理均不相同,而统一的会计准则揭示的是各企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共性特征,其个性特征则必须通过公司章程中的企业会计制度加以明确,无论何时都将格守客观反映的原则。
(二)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将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产生直接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化,各企业都面临着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不断调整变化的市场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若仍采用统一的会计制度,来实现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会计谨慎原则,其难度势必将日趋加大。因此,笔者认为,单独制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将成为可能。其形式可以在会计准则中明确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法,然后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补充规定适合自己的企业会计制度。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还必须通过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来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但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股份公司的出现,又会使利益主体在企业会计揭示差异性增大的同时,对会计客观揭示要求相应增加,其结果必然因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所限,而使得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之分立。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符合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要求
由于税务会计制度是以稳定税收为出发点的统一会计制度,若把税务会计制度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中,则不仅难以满足对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会计应进行客观揭示的要求,而且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诸如企业风险难以防范,资本难以保全等一系列问题。为保证政府税收目标的实现,同时防止会计揭示不客观现象的产生,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能进行客观揭示的财务会计制度,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即企业向政府纳税时,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盈利即纳税所得,企业向出资人、经营者及职员分配收益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税后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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