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9 浏览 :37次
1.政府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决定了政府无资本补偿的后顾之忧,因此,政府更关心企业收入的一面,这种关心表现在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上。同时,政府对成本往往采取相反的态度,这表现在政府不仅限制成本的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这决定了必然存在资本补偿或投资收回之忧。所以,出资人首先关心的是成本补偿,这种关心表现在出资人往往从谨慎的原则出发多估预计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即少估和推迟确认收入。

2.政府征税是强制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市场营运的客观结果。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当政府要更多的收入以支持其支出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会计制度更适合于提前和多取得税收收入,反之亦然。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通过经营者或自身的市场运作达成的。他们从市场竞争中实际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客观的,不论会计制度采取何种收入的确认或计量方式,也不会改变这一份额,既然如此,出资人只能趋于主观,使会计真实反映收入,并清晰地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部分;否则,可能导致资本不保全,存在潜亏。
3.政府税收需要稳定,而出资人取得的投资回报因市场变动而不稳定。政府税收需要稳定的基础是税源稳定,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的稳定、税率稳定、征税时间稳定。由于市场自由竞争性和周期波动性,出资人面临着投资风险,这不仅使出资人投资报酬不稳定或可能得不到报酬,甚至可能亏损或丧失全部投资,正由于这种不稳定性和风险的存在,导致出资人要求在会计计量上,采取谨慎原则,即可以提前预计损失但不预计收入,这从根本上是利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以防备风险,可能使企业存量资产中保有潜在收入而不是潜在损失。正因为政府与出资人取得投资报酬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已成为必然。
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鉴于以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意义看,现阶段的中国以及可预期的未来中国,其社会经济环境将更适合于分离模式。因此,笔者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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